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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法院集中宣判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
营子法院集中宣判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05-11 10:00:32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燕山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协同发展工作部署,发挥人民法院打击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的职能作用,2023年5月10日,在承德中院的统一部署下,营子区法院开展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集中宣判行动,公开宣判3起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对4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秦某某建设家庭农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兴隆县某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经鉴定,秦某某非法占用重点公益林面积5.1亩。同一期间,秦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兴隆县某小窑场,非法开采含铁矿石成分的毛料31600吨,加工出铁粉5900吨,加工成铁粉后出售得款534.9535万元。另,秦某某为保障其非法采矿行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以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5万元。

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王某某明知位于承德县某地的土地未办理占用土地审批手续仍占用土地用于堆放砂石料、建设设备、修建道路等。经鉴定,占用基本农田10.221亩,致使原有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陈某某、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2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薛某某商议到河套电鱼用来食用,次日,薛某某拿着电鱼工具与陈某某在滦平县滦平镇一河套用电鱼机电鱼,当日12时许被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滦河主要河流的干、支流等为禁渔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为禁止作业类型。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二人判处罚金3000.00元、200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彰显了营子区法院对环境资源类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震慑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犯罪分子,宣传了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能动作用。打击是手段、修复是目的,下一步,营子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类犯罪,通过新闻发布会、集中宣判、典型案例、普法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及延伸工作,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流程,以审判促防范、以审判促保护、以审判促修复,为燕山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审判服务和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秦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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